俗话说:“迟到正义非正义”这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在公正的前提下讲究效率,在当前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要求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的形式下,普通程序简化审蕴育而生,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在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为提高庭审效率在部分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对法庭审理的诸环节有条件地进行简化,以达到快审快结案件的一种方法。笔者对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做法有:
1、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启动,是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建议,由法院在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作出决定,或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在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作出决定。
2、在开庭前法院以书面形式先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开始阶段,就不再全面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详细交代诉讼权利,只简单讯问其对起诉书认定的基本情况有无异议,对诉讼权利是否清楚以及是否申请回避。
3、公诉人直接宣读起诉书中审查经过、查明的事实、认定的依据及建议适用的法律后,如果被告人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就不必对犯罪事实加以陈述,非经许可,控辩双方就不再对具体犯罪事实发问。
4、公诉人以总括讲解式的举证方法代替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据形式、宣读证据内容的方法。
5、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应务求简短,并围绕案件焦点事实进行,合议案件采取简便方式进行,力求当庭宣判,等等。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案件,且为了防止庭审的繁琐和形式化,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这符合司法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改革精神,这是毋庸质疑的。
笔者认为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一是启动程序不易操作。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后,对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需送达的各种书面通知比较繁琐,一个案件,多次通知,使简易复杂化。
二是征求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难以操作。一些被告人的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简化审、简易审或普通审的区别并不能真正了解,认为只要认罪就可以从轻处罚,并不重视是否需要简化审。
三是导致程序复杂化。重复核实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重复告知被告人是否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将程序复杂化。
针对上述问题,为克服目前简化审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笔者的做法如下:
1、在立案阶段,不启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任何案件都不制作、送达启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诉讼文书,但立案法院在送达起诉书的同时送达诉讼权利先知书,关逐步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2、在法庭审理阶段,不必详细查明被告人的身份和详细交代诉讼权利,由法庭根据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的情况,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即时决定是否采取简化方式审理案件,在什么阶段简化,如何简化。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