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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二检”会议精神系列评论之四

[日期:2006-07-15] 来源:正义网  作者: [字体: ]

                              常怀爱民之心 常行便民之事

    中央《决定》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观念,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十二检”会议也强调,检察机关要深入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努力使检察工作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
    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二检”会议精神,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必须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监督纠正违法的职能作用,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促进解决社会治安和执法司法不公、安全生产事故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坚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特别是制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职务犯罪。坚决打击和查办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以及侵害军人家属权益的犯罪活动。
    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针对涉检信访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首办责任制、责任倒查制度,推行控申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合接访,畅通群众信访渠道,依法保护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增强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讲究处置策略,善于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积极探索和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为群众反映问题、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来信来访群众的满意度。

    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树立人权保护意识,既要通过依法及时打击犯罪,实现对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人权的保护,又要注意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坚决监督纠正诉讼中侵犯人权的问题,严肃查办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犯罪案件以及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要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投诉机制,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改进检察工作。要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适时加以推广,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要坚持群众路线,根据群众的需要和要求,使检察队伍更加令群众满意,使检察工作更加符合群众的要求。要坚持专群结合,既发挥专门机关的优势和威力,又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认认真真访民情,诚诚恳恳听民意,实实在在帮民富,兢兢业业保民安,努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牢固树立、坚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常怀爱民、为民之心,常行便民、护民之事,充分运用检察职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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