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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日期:2006-06-07] 来源:修水县检察院  作者:匡英杰 [字体: ]

    [摘  要]    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量刑建议权应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畴,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对量刑建议权研究和探索,推进检察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    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权  实现  建议

    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国际司法界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都存在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事实。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也没有对量刑建议的程序作具体规定,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准确定罪的同时,量刑的透明、适当,已成为人民群众迫切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维护公平正义的义务和责任,行使量刑建议权能进一步监督审判权,有效地推进量刑的透明度,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笔者本人完全赞同检察机关拥有并行使量刑建议权,下面试从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法理依据、现实意义、遵循原则、实现方式、改革建议等几个方面谈点个人的看法和建议,以求教于同仁。

    一、   量刑建议权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依法对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反映等,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并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的检察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属司法请求权中的刑罚请求权。
    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其法理依据。其表现为:
    一是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就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二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诉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第22条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等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三是符合国际司法界检察机关的普遍做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较为普遍。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90%的检察官认为他们有权对轻罪与重罪的量刑提出建议,有70%的检察官在一半以上的重罪案件中提出建议。在德国,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在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对刑罚的建议,且与最终刑罚都较为接近。在俄罗斯,检察官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应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幅度,有的案件提出的刑罚很具体,如“死刑”。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更接近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我国检察机关引入两大法系中文明成果­­­----量刑建议制度。

    二、   量刑建议权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可以看作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权的一种监督方式,在现实实践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一种对审判机关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有助于改变对量刑只是判决后以抗诉方式监督的单一模式。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角度说,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且在判决中不说明理由,或其理由错误时,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这样可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通过二审予以纠正。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则无须启动抗诉程序。这既强化了审判监督,又提高了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有利于审判机关增加量刑透明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实际上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虽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判决没有约束力,但能导致审判机关在制作判决文书时,除了对定性问题充分论证外,也必然要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发表评论,并作出最终判决。这不仅可以提高当庭宣判率而且增加了量刑的透明度,防止了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提高审判机关判决的公信力。
    三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提高诉讼时效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必然会促使司法机关提高诉讼效益。当前,法庭当庭宣判率很低,量刑建议调动了控辩双方参与量刑裁判意见的形成,共同探索量刑的合理界线。检察机关通过行使量刑建议权,对量刑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被告人通过行使辩护权亦进行辩驳,就会使被告人对法院的量刑,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从而能很好地把握是否行使上诉权,有效地减少被告人滥用上诉、申诉的权利,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能引起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全面答辩,帮助法庭更全面了解案情和量刑的合理界线,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提高当庭宣判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抗诉的针对性。刑罚的畸轻畸重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重要理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能够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判决时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判决更为准确适当。如果其判决与量刑建议出入很大,法院判决明显失当,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建议为衡量标准,作为是否抗诉的依据。这样使抗诉更加有针对性,以保证国家刑事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三、量刑建议权的遵循原则
    笔者认为,要确保量刑建议权的实现,达到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其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考虑被告人依法从重、加重的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法定的立功、自首、坦白认罪等情节,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提出被告人应当受到的、与其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处罚的量刑建议。
    二是要坚持理由充分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充分的理由,包括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社会伦理道德等内容。
    三是要坚持书面提出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使用书面的形式,确保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

    四、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
    当前,在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已把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公诉制度改革的举措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具体实践中,笔者认为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量刑建议适用的范围。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应该是所有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和部分二审行事案件。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三类。部分二审行事案件是指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
    二是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量刑建议要确保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该文书内容可以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量刑建议、求刑理由、法庭辩论后量刑建议及其理由等四方面。量刑建议书要有统一的格式和编号,与起诉书一样实行正副本,正本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送达法院,副本附起诉卷备查,作为审查判决的依据。
    三是量刑建议提起的主体。我个人认为,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有三种:对于重大复杂,或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其他普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个人决定并提出;检察长办理的案件的量刑建议,由检察长行使。
    四是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笔者认为根据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1)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连成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2)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案件且被告人同意简化审理,这类案件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时提出量刑建议。(3)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全面客观掌握和证据充分证明之上,量刑建议具有客观性、透明性、公正性。(4)二审行事案件。因实体部分判决错误而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再审程序的案件,可以比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之后,发表公诉意见书是提出,庭后以正式书面形式送达法院。

    五、量刑建议权的改革建议
    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是一种新生事物,是公诉机制的改革,具有深化改革,强化监督,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司法公正之功能。笔者认为,要想使量刑建议在量刑监督中发挥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把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建议作如下补充:检察机关在办理行事案件或法庭审理行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明确的请求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是建立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从国外实行量刑建议的情况来看,量刑建议都是以证据开示制度为前提的。实行证据开示制度,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据,能使定性、量刑问题明确化,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庭前准备的量刑建议更趋合理,避免庭审中事实发生变化,防止量刑建议随意改动,使庭审更为高效和有针对性。
    三是制订有关量刑建议的司法解释。最高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问题加强磋商、加强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量刑透明化、公开化,达到庭审程序的公正,实现案件实体的公正。
    四是出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施细则。检察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加强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制度的探索和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使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行使量刑建议权,做到有章可循,有矩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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